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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008-7-31 17:05:33]
    为进一步规范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的经营,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通知》,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及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发证对象。     申请者应具备的发证条件:一是具有2名以上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动物疫病诊疗、疫病防治和兽药科学合理使用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动物疫病诊疗、疫病防治经验的执业兽医人员。执业兽医人员还必须熟悉所经营的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在生产、运输、保..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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