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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8-10-21 15:44:14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陈继昆 【稿件来源: 【审核发布:字朝华

云南省农业厅文件

 

云农(市)字[2008]26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农业(畜牧、渔业)主管局:

  为充分挖掘和利用我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地理资源,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现就做好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我省农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广,品种资源丰富,区域特征显著,民族、地理和文化特性悠久,具有挖掘和开发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丰厚底蕴。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产业链条的延伸,提升区域农业经济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有效促进农产品增值、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各级农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好抓实。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尽快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省农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引导、宏观指导、监督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制修订等工作。经研究决定由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受理和地域确认等基础工作。州(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把贯彻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和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并将具体管理机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于630日前报省厅市场处,同时抄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在普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和推进措施,明确优先发展重点、界定生产区域、制定产品标准、提出保护措施和推广计划。
  
三、严格依照规范和程序,积极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各地要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建立地理标志工作体系和检查员技术队伍,尽快掌握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程序。要认真学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省农业厅将在年内择期开办一次培训,各州市也应将人员培训列入工作计划。二是选定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必须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择优确定。有符合登记条件的农产品而没有合适的登记申请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登记申请人,或由相关的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承担。三是加强指导。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等登记申请人积极申报,并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工作的指导、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材料应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四是要鼓励以县为单位,多项目多品种联合申报,减少工作重复性,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努力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社会影响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登记的重要意义,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关知识,努力让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掌握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保护和提升农产品品牌、稳定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登记和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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