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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中村改造补偿费免征个税
【发稿时间:2008-9-10 9:17:36 【作 者:陈琳娜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孙玉雪 【稿件来源:春城晚报 【审核发布:桂嘉鸿

  近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现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整理编印了《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改造税收政策指南》。其中表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企业和个人将得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个税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 
  根据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 
  对于参加城中村改造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能否计算扣除,该指南指出,纳税人应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扣除。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 
  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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