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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的经营,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通知》,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及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发证对象。
申请者应具备的发证条件:一是具有2名以上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动物疫病诊疗、疫病防治和兽药科学合理使用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动物疫病诊疗、疫病防治经验的执业兽医人员。执业兽医人员还必须熟悉所经营的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在生产、运输、保管、质量检测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和储藏条件;三是具有兽用生物制品陈列和储存相应的设施、设备;四是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五是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境外企业)委托其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代理合同;六是具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储存、销售和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具备上述条件后,申请者先向当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2销售代理合同;3、销售代理疫苗产品类别(附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办证程序:一是初审。各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交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验收;二是考核验收。各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验收组完成考核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上报省农业厅审查;三是办理批件。省农业厅根据州市验收意见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签批意见或核发申请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新证申办程序申请换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按照新办证的程序申请换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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