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8月1日起生猪注水最高可罚20万元
【发稿时间:2008-7-28 9:41:31 【作 者:杨雁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孙玉雪 【稿件来源:云南网 【审核发布:桂嘉鸿
  记者从昆明市商务局获悉,8月1日起全国将施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照原来的《条例》,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何不同?对此,记者从市商务局屠管处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从8月1日起,对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屠宰厂(场)对生猪、生 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针对以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还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是补充、增加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场所等。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不仅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还加大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提出,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猪屠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屠宰厂(场)外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并对负有责任的销售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市商务局正在进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和市场规范工作,并将在新《条例》实施后加大对生猪屠宰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网站声明】
1.本网站为纯公益性服务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
2.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本网站所刊发、转载的文章、图片,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附带版权声明的文章、图片,其版权以附带的版权声明为准。
4.本网站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信或来电告之,本网站将立即给予删除。 5.本网站所刊发、转载的文章、图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或本站联系。
网站总访问量:100000
今日总访问量:1000
版权所有:云南省农业厅  信息维护制作:云南省农业信息中心 www.ynagri.gov.cn
云南农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 未经云南农业信息网书面特别授权,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昆明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滇ICP备05001269号
管理信息 | 管理公告 | 工作统计 | 信息统计 | 工作人员 | 站内地图 | 网站指南 | 故障报送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