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页面功能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申办指南
|
|
【发稿时间:2008-1-17 17:08:46】
|
【作 者:】
|
【主 题 词:】
|
|
【责任编辑:】
|
【稿件来源:】
|
【审核发布:】
|
|
|
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 许可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有与生产、经营种畜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 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种畜禽场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3、有与生产、经营种畜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技术岗位证书。 4、所用种畜禽质量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 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种公牛站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单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原种场、保种场、一级种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祖代种禽场、父母代种禽场(5000套以上,含5000套)、种牛场(地方良种场公牛6头以上,基础母牛50头以上;国外新引进品种公牛10头以上,基础母牛25头以上)、种羊场(国外引进品种基础母羊80只以上;地方品种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种免场(单品种基础母免300只以上或配套系200套以上),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考核验收,并审核发证。 配种5000窝以上站点、牛冷冻精液年配种500头以上站点,由所在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考核验收,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5、有与生产种畜禽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建设必要设施和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包括恶臭气体)、废水、废渣、粉尘及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有相适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8、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操作规程、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度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综合处领取,填写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综合处组织审查(包括组织专家对其生产经营条件进行评审)。 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综合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厅领导审批。 4、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 提交材料目录: 1、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关于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3、品种来源证明; 4、生产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5、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证明; 6、仪器设备清单(写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瑾、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 7、场种畜(禽)系谱表; 8、动物防疫合格证; 9、本场的技术操作规程、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度等。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办结后由省厅、地州市和县主管局、申请人各留一份。
|
【网站声明】
1.本网站为纯公益性服务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
2.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本网站所刊发、转载的文章、图片,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附带版权声明的文章、图片,其版权以附带的版权声明为准。
4.本网站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信或来电告之,本网站将立即给予删除。
5.本网站所刊发、转载的文章、图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或本站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