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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申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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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8-1-17 17: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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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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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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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许可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2、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4、登记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许可内容: 1、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产品办理临时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2、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须办理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3、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经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须办理续展登记,在临时登记证失效前2个月申请办理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在《正式登记证》失效前6个月申请办理续展。正式续展有效期五年。 4、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须办理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5、经外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在进入云南省销售使用前,须在云南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登记,有效期至期登记有效期满。 许可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申请。 2、云南省农业厅受理后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云南省农业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若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肥料登记证。
提交资料目录: 一、部级登记产品(叶面肥和微生物肥料)的初审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并要求其经营范围必须含有其申报产品的生产); 3、企业简介; 4、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 5、商标注册证明; 6、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7、产品执行标准; 8、产品标签样式; 9、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肥料小区试验资料(一年两地或两年一地); 10、毒性报告; 11、肥料样品; 12、初审意见及考核表。 二、省级登记产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致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一)临时登记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3、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4、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 5、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6、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包括使用说明书); 7、省农业厅认定单位出具的肥料小区试验资料; 8、检验报告。 (二)正式登记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2、肥料临时登记证; 3、由省农业厅认定的试验单位最近4年内有2个以上不同地区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报告。 (三)续展登记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 (四)变更登记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 (4)产品标签报告。 2、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4)企业隶属主管行政部门的证明; (5)其他企业名称变更相应的文件材料。 (五)省间备案 1、肥料备案申请表;(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注册证明; 3、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 4、所在省肥料登记机构的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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