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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事项的申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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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8-1-17 17: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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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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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的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七十四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8号)第三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51号) 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申请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检验人员与加工人员方面,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检验方面要求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加工方面要求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检验方面要求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审定,拥有相关植物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 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申请审核(只经营常规种子的可直接向省农业厅申请)。 2、 县(市区)农业局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农业厅。 3、 省农业厅受理后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许可期限: 县(市区)农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农业厅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提交材料目录: 1、 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农业局的审核报告。 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申请注册资本金的证明。 4、 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 种子营业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 种子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7、 其他与许可条件直接相关的材料。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事项的申办指南
项目名称: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 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许可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要求:厂房建筑符合生产设备安装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生产设备种类、质量及安装符合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工艺科学、合理;仓储设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要求:生产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技术,从事相应工作两年以上;配备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专职生产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要求:设立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机构、检验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检验机构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配备能有效检验产品质量的仪器设备(需大型精密仪器的检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代检)。 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要求: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分开;有良好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有必要的安全防爆、空气净化设施、设备;设备安装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生产环境清洁、卫生,车间内粉尘浓度及噪声符合规定。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要求:建设必要设施和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包括恶臭气体)、废水、废渣、粉尘及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标准、标签、质量及计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制度中须包括购产销记录、检验化验、产品留样观察、质量争议处理和质量承诺等内容);安全、卫生及环保制度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云南省电子政务网上下载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按照《云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送厅领导,作出是否核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决定。 4、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生产条件合格证书。 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合格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填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技术人员(包括质检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拟生产产品的标签样稿; 4、拟生产产品若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交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 5、有关检验项目的委托代检协议书; 6、安全、环保设施、措施情况说明; 7、管理制度文本。 收费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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