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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0月1日起将正式颁布实施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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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7-9-27 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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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07年9月26日),云南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云南省抗旱条例》和《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抗旱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抗旱条例》已于2007年5月23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指导和规范我省预防、抗御干旱,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等各项活动的地方法规。《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包含抗旱工作的组织保障、旱灾预防、抗旱措施、抗旱工作的物资保障等方面内容。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省预防、抗御干旱,减轻旱情影响和损失等各项活动。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我省抗旱工作中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又是我省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既是我省多年来抗旱工作实践的总结,又是依法加强抗旱的制度保障。标志着我省抗旱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我省是一个干旱易发的省份,特别是冬春、初夏极易出现干旱,旱灾已成为我省自然灾害之首。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干旱期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违反的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规定在旱情严重时,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应急限水措施,如暂停高耗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其他工业、服务业用水;适当减少农业供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已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限制或者暂停影响其他用水的水电站发电用水。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5月23日经云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共四十二条,内容包括总则、创业扶持、产业集聚、人才保障、资金支持、开放合作、社会服务、法律责任八个方面。
一直制约着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市场、激励机制等问题,将在《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后逐步得到改善。
根据《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就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中介服务组织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业务量占该中介机构业务量70%以上的,也可以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
在税收政策上,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业务取得的收入都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和单位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也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享受税基扣除的优惠。政府投资的项目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高新技术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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