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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出台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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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7-12-26 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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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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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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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丽江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并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提倡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城市规划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该办法还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不低于35%;市区主、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20%;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该办法提出各市、县(区)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及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城市绿化用水纳入城市供水计划并给予优惠;同时在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创建活动的同时加大苗木的科研和培育力度,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对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在城市绿化树木上悬挂广告、标语;严禁在城市绿地内建坟、内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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