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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第9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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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8-2-22 9: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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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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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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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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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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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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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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