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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将出台《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08-1-10 9:32:43 【作 者: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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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网讯 (通讯员 黄宇才)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宠物热的流行,思茅区养犬市民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宠物犬四处便溺、咬人致伤、吠声扰民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秩序、破坏了人居环境、抹黑了城市形象。

  为规范养犬行为、倡导文明养犬,思茅区委、区政府结合创建省级文明城区,由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联合起草了《思茅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纳群言、凝聚民智,使《规定》更加符合思茅区实际,更好地解决养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思茅区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12月份,先后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普洱日报》上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征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规定》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报批审定后,拟于今年第一季度正式颁布实施

  《规定》共有7章38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建设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规定》把全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思茅城区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携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下午18时至次日9时之间。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此外,《规定》还从“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八个方面,对市民的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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