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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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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6-9-26 16: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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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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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规定,廉租房的档案将由专职人员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公正。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同时规定,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此外,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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